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995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2月3日,现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89XX****XX
被告: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620100720225443R
法定代表人:胡文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第5赚第24-25层K室,电话:0931487****
被告:***,男,生于1991年3月28日,现住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36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1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钱好新
人民陪审员  史发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