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通渭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一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8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驰,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通渭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西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剑锋,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峰源公司)与上诉人通渭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峰源公司、城投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峰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驰,上诉人城投公司委托代理人***、邢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9元和上诉人通渭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72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陆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华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