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070号
原告:甘肃闽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4280号万利城建材家居广场30栋1层6#、7#、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永新华世界湾2号楼1**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闽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甘肃闽宁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以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闽宁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闽宁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