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0821民初1328号
原告: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住甘肃省泾川县。(缺席)
原告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2018年11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4日,我公司与被告约定,被告向我公司借款300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还款,我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将30000元转入被告的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出庭,质证无法进行。本院现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经查明,2017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并立下借条。借条中载明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人身份证号、还款日期。并附有被告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的农业银行内转入3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复印件1张、转账凭证原件1张、电话录音转化为文字版1份、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军义
人民陪审员脱首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