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2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宁新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魏应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1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工程款10284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28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8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甘A×××××号奥迪A8大型轿车一辆,并委托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价值评估。2019年8月8日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甘公评字[2019]295011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确定评估价为190.46万元。2019年10月10日本院委托淘宝网对该车辆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因一拍流拍,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委托淘宝网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以1136576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现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甘01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