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22执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宁新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什川镇河口村666号。
法定代表人:魏应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甘012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的工程款1656461.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70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以上共计125704元,由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222元。
本案在诉讼保全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甘0122民初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魏应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盐场路1634号6幢1层104室[房权证兰房(城私)字第99130号]房产一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盐场路1636号6幢1层101室[房权证兰房(城私)字第99143号]房产一套;查封了担保人白德军位于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农贸巷52号三单元03层301室[兰房权证(皋兰县)字第××号]房产一套。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委托淘宝网对该三套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19年5月3日,买受人**以45308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室房产,买受人魏智厚以45508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室房产,买受人白德军以27601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位于皋兰县××北辰路××单元××室房产。本院依法分别作出(2019)甘0122执9号之二、(2019)甘0122执9号之四、(2019)甘0122执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盐场路1634号6幢1层104室[房权证兰房(城私)字第99130号]房产、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盐场路1636号6幢1层101室[房权证兰房(城私)字第99143号]房产、位于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农贸巷52号三单元03层301室[兰房权证(皋兰县)字第××号]房产分别以拍卖成交价453080元、455080元、276010元交付买受人**、魏智厚、白德军,以拍卖成交价合计1184170元抵偿工程款1656461.84元、案件受理费2070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评估费9000元,共计1791165.84元中的部分债务1184170元。(2019)甘0122执9号之二、(2019)甘0122执9号之四、(2019)甘0122执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已经送达买受人**、魏智厚、白德军,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现经“四查”被执行人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