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531462499。
法定代表人:宁新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49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512520790。
法定代表人:徐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甘1123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扣除外墙保温维修费197160.75元后再付3802839.25元,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1500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原告向被告出具票面金额为11329000元的发票后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992839.25元,剩余210000元扣做防水和屋面防水的质保金,如不发生维修事项,则由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如有一笔违约超过两个月,原告可申请全案合并执行,并按照欠款额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鉴定费210000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履行义务。2021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5476088.52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2020年9月26日至攻击1673249.2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执行案件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950774.12元。扣除按实际到位款执行费11907元,实际偿还申请人欠款938867.12元。剩余欠款双方于2021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光大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61132.88元;5月30日前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开具发票,并在出具发票后3日内给付申请人500000元及以3802836.25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3月30日(186)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65092元;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600000元;9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11月30日前给付692839.25元;剩余210000元如不发生防水和屋面防水的维修,按调解书确定给付。申请人放弃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20年9月26日止以3802839.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673249.27元。以上如有任何一期给付违约,则申请人可按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案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23执20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和解协议内容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何新忠
审判员 袁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