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6126号
原告: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万达中心917-920室。
法定代表人:刘宇。
被告: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宁新朋。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被告:党浩云,女,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党浩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辰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