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1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西峰区岐*****庆阳资源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甘肃省西峰区/div>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甘10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50000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8480元;被执行人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912.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66643.4元。其中庆城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1执974号案款362653.4元(含执行费5261元)。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6423号案件案款103990元(含执行费1142元)。两案案款及执行费共计466643.4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甘10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甘10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