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480号
原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郭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5483450T。
法定代表人:王桂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江,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迁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夏官营镇夏官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63698454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住迁安市。
原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家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鸿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