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江元洗煤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879号
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钢城大街2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18379902X。
法定代表人:邓佳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该公司客户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江元洗煤厂,住所地迁安市赵店子镇郑店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74413482U。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立权,任厂长。
被告:迁安市鑫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祺光大街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4037918H。
法定代表人:李长东,任执行董事。
被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郭庄村东(迁安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5483450T。
法定代表人:王桂侠,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立权,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李长东,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马文娟,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陈海,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桂侠,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清宝,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艳君,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司翠清,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刘海利,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蔡芝友,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李海霞,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江元洗煤厂、迁安市鑫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立权、***、李长东、马文娟、陈海、王桂侠、王清宝、刘艳君、司翠清、刘海利、蔡芝友、李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雅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      亚      男
书 记 员 李      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