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07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路北区翔云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某,该行行长。
被告:**甲,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迁安市。
被告:***,女,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住迁安市。
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址:迁安市。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迁安市。
被告:**,男,汉族,1993年5月6日出生,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郭庄村东(迁安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5483450T
法定代表人:**乙,总经理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甲、***、樊某某、刘某甲、**、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