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1866号

原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郭庄村东(原迁安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5483450T。

法定代表人:王桂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建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二店子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2420390J。

诉讼代表人:唱江。

被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许彩艳,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现住迁安市。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学合,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许彩艳、许树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并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27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得知被告许树山已于2020年6月19日去世,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告并表示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万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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