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283民初629号
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钢城大街2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1837990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东(迁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5483450T。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迁安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二店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8980746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农商银行)与被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助信公司)、迁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农商银行委托代理人***、***,被告助信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迁安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助信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0日,被告助信公司向原告借款9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708333‰,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助信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结息,经原告催收仍未归还借款利息。因被告违约,故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助信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要求保证人**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助信公司辩称,同意还款。
***、**、***、***辩称,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6月30日,被告助信公司与原告所属的太平庄支行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于借新还旧,金额90万元,利率为月利率8.7083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同日,被告**公司、***、***、***、***、***、**(甲方)与原告所属的太平庄支行(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每单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以及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90万元汇入被告助信公司账户。被告未偿还本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意保证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助信公司向原告所属的太平庄支行借款90万元,应按时偿还,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833‰,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20829‰,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迁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