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627号 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钢城大街2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1837990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东(迁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548345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迁安市鑫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褀光大街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403791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马文娟,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蔡芝友,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农商银行)与被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助信公司)、迁安市鑫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马文娟、***、***、蔡芝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