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庆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与甘肃宏庆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3民初1571号
原告:陈某,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天水市。
被告:甘肃宏庆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建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甘肃宏庆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建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党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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