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376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新建西一路14、15号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62926511。

法定代表人:杨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平,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民委员会。

地址: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

法定代表人:詹兴玉,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4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民委员会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25762.8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元,下剩1325762.8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未按期履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且由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民委员会承担下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494元,由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民委员会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款2341256.8元,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民委员会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20628.4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款920628.4元全部付清。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于2021年5月30日之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3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明虎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