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6547号
原告:**,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人,住定西市通渭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州区新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62926511。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建西一路14、15门店。
被告:**,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被告**已将45000元案件款支付原告**,故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89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