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颉成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5月,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本案执行款共计xxxx元,扣除已给付的x万元,剩余xxxx元由被执行人***于xxxx年x月x日前给付;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如不按期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