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恢356号 申请执行人:***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桂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8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天水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甘0503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