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颉成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房产,**名下甘EB××××迈凯B5牌小型汽车已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变现。因被执行人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