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03民初2352号
原告: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颉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告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