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1执744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工业开发区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31606302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赵会,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鹤龙五路自编198号,组织机构代码:MA5AU0QY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2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154.25元,执行费为6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