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东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973执9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东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8369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7月11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9777.48元及违约金。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生产经营,原址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6.51元,被执行人自缴2786元,合计3892.51元,扣除执行费100元,余款3792.51元可供分配,本案分得款3373.52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梁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