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工业开发区48号。
法定代表人:苟某,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不当利益3162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及车辆信息,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报公安临控等强制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昊 明
审判员 才让当智
审判员 赵  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芝 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