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3民初2255号
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10元,由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