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3财保3号
申请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芦自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荣,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清欠办负责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申请人: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53159.24元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53159.2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