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5298号之二
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法定代表人:芦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史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永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逢孝,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7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572元;由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新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