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4620号
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5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83元,由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