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2370号
原告: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66392689,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条河村三组。
负责人:***,该园艺场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5644733B,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之6号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与被告甘肃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撤回对被告甘肃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896元,由原告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