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瓜州县水务局及第三人瓜州县迅捷数码电子产品经销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瓜民二初字第648号
原告甘肃金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生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成,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瓜州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魏晓春,系水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长军,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瓜州县迅捷数码电子产品经销部。
负责人方芳,该经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磊,男,生于1982年8月2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金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瓜州县水务局及第三人瓜州县迅捷数码电子产品经销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金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闫继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