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475号
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陇兰桥石材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二部石材区四栋2号房。
经营者:刘永杰,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该经营部业主,身份证登记住址甘肃省临夏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金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陇兰桥石材经营部与被告甘肃金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陇兰桥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陇兰桥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