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2758号
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河湾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5762883936。
法定代表人:李小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高,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金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345602453C。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雨乾,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鑫,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金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     文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培涓书记员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