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293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甘肃金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345602453C。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保,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段妮娜
书 记 员 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