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5民初934号之一
原告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惠娟
法官助理 崔智强
书 记 员 杨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