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2074号
申请人:**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银山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1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02253.97元(含执行费47423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