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275号 原告: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有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