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888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平凉市。
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市国科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2022年3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白亚茹
书 记 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