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860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市图书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开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伟
书 记 员 胡倍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