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4民初3051号
原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被告:**,男,回族,华亭市人,住华亭市。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部分手续欠缺,无法达到诉讼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小 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