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02民初6694号
原告:平凉市洪源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璟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市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该公司员工。
平凉市洪源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源物资公司)与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原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源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楷原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源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楷原建设公司清偿货款288359.5元、延期付款违约金78813.13元(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7月31日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延期付款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2日,其与楷原建设公司签订众邦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约定其向楷原建设公司负责施工的华亭县东华镇仪洲古镇建设项目室外配套工程项目供应电线电缆一批(具体供货明细以发票及供货清单记载为准)。合同签订后,其按照要求累计提供了价值288359.50元的货物,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楷原建设公司接受货物及票据之后未能支付货款。
楷原建设公司对洪源物资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去年年底付清货款,因疫情影响没有支付。希望能减免部分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洪源物资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2020年7月30日前须付清全款,逾期则按照月利息2%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洪源物资公司与楷原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诚实信用履行该合同。楷原建设公司对洪源物资公司主张的货款288359.50元无异议,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按利率15.4%/年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平凉市洪源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88359.50元、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15日逾期付款违约金46353.99元,合计334713.49元。2021年8月16日至货款清偿之日违约金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凉市洪源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3404元,原告平凉市洪源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1元,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筱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