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4民初3052号
原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市图书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被告:**,男,回族,住甘肃省华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晓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车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