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02民初593号
原告:**1,女,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市图书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原告**1诉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7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原告进入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凉市××路改造项目第一标段工地干活,主要在土建班组工作,原告每天工资为100.00元,二被告欠原告工资7500.00元至今未付。另外,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土建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施工,应共同承担向原告清偿工资的还款责任。
二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平凉市本级2018年度天馨路片区老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期间,2018年7月15日与被告**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的第一标段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2018年8月,被告**雇用原告在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工作。2019年12月22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工资7500.00元,至今未清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拖欠农民工工资登记表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雇用原告在其施工的工地劳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的工作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清结工资,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7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建设部、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工程中的第一标段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个人施工,按照上述法规的精神,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所欠的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1清偿拖欠的工资7500.00元;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原告**1以上工资7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娜
书 记 员 马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