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水市经济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被执行人:甘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甘122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陇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4日,被执行人甘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28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甘肃陇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账号:270XXXX)。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 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牛旭明
书 记 员 牟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