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503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甘肃陇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陇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陇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2018)甘0503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义务;对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给付剩余30%工程款的义务,因第三方尚未完成工程验收交付,履行条件未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侯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