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
被执行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老市区原玉门石油管理局地调处机关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63906299Y。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玉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市劳人仲裁字(2022)012号仲裁裁决书,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立案,故玉市劳人仲裁字(2022)012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邱文礼
审判员 梁林春
审判员 徐生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