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9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老市区原玉门石油管理局地调处机关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63906299Y。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老市区东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39621600XQ。
法定代表人:张立德,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81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0090元,并承担执行费65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81执98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林春
审判员 鲍跃全
审判员 徐生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