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4396号
申请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原玉门石油管理局地调处机关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63906299Y。
被执行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水磨花园33号1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4A334T。
被执行人:玉门祥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青年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3295E4T。
申请执行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玉门祥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玉门祥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4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火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