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81财保57号
申请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老市区原玉门石油管理局地调处机关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63906299Y。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开续,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70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211799P。
法定代表人:孔志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账户6200××××8514银行存款在53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单号:1340203390146503513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的账户6200××××8514的存款在53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95元,由申请人甘肃平祥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