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475号
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北滨河西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2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15元,由***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